荷兰上海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荷兰上海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旅荷上海老乡为主体,以及和上海有渊源的同胞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1,联络乡情,服务乡亲。互助互爱,共同进步。2,热爱家乡故土,回馈桑梓,增进与中国各省市侨务部门联系。3,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大业。4,促进中荷经济文化交流,成为中荷交流的桥梁和纽带。5,加强与各社团的联系,交流分享工作经验。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每逢佳节,本会管理委员会将组织注册会员聚餐庆祝活动。
(二)针对旅荷上海老乡的需求诉求,收集信息,提高帮助。组织专题讲座,为老乡们解决生活困扰。
(三)统计会员名单
(四)加强与国内侨务部门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及联谊活动,推动行业、企业之间经济、技术、人力资源的协作和交流,密切会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微信公众号上下载会员登记表,进行会员注册,如实填写备案资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进行情况核实;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本会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会员享有对本协会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4,所有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义务
1,本联谊会所有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2,代表委员应按时参加并履行委员大会所规定的义务。
3,所有会员需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自觉执行协会的决议,共同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
4,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任何人可自主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6,任何人不得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和行为以及申明,本联谊会将保留法律权利、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监事会组织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付费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会长任命决议需经过全体理事一致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聘请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正直,真诚,热心社团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由联谊会创始人组成的监事会,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联谊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会长和理事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联谊会章程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执行联谊会章程授予其职权。设立目的:确保联谊会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监事会。